欢迎进入泰州市姜堰区博物馆!

首页 > 姜博资讯

博物馆章程

泰州市姜堰区博物馆章程

 

序 言   

姜堰区博物馆位于姜堰区天目东路688号,是一座集收藏、展示和研究于一体的综合类博物馆,前身为2000年5月由原姜堰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设的姜堰市博物馆,办公地点在姜堰曲江楼内。2013年初,姜堰撤市设区,更名为泰州市姜堰区博物馆。新馆2014年6月30日全面建成开放,占地15亩,建筑面积5217平方米,分上下两层,局部有地下室处三层。

姜堰区博物馆馆藏5000件/套,主要来源于民间征集、群众捐赠和考古发掘,尤以陶瓷器、古字画、古钱币以及其它杂件居多,经评审鉴定,有一级文物1件/套,二级文物14件/套,三级文物150件/套。藏品年代跨越四千余年,涵盖了中国历史的各个时期,并且连续不断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促进姜堰区文博事业的发展,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、地址、性质以及宗旨

第二条 博物馆名称:泰州市姜堰区博物馆

第三条 博物馆地址:泰州市姜堰区天目东路688号

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:全额拨款事业单位

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:文物保护利用

第三章 博物馆资金来源

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:人民币37万元,每年计划投入一定资金,用于博物馆的日常业务以及运营。

第七条 本馆的日常事业经费由姜堰区财政局提供。

第四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

第八条 本馆藏品的管理

(一)博物馆藏品的收藏、保护和展示,应当建立、健全相关规章制度,并报区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备案,应当建立藏品总账、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。

(二)藏品总账和分类账,应当报区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第九条 本馆藏品的收藏来源和标准

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,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,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。

第十条 本馆藏品的利用方式和研究方法

(一)以本馆藏品为基础,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应用技术的研究,并通过加强与其他博物馆、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,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,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。

(二)为其他博物馆及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。

(三)利用藏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,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。

第五章 博物馆的安全

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馆藏品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各类制度(包括安全保卫制度、消防制度及防盗窃配套监控警报设施等),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藏品,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
第六章 博物馆的展示和经营管理

第十二条 本馆的对外开放与展示

(一)本馆实行免费开放制度。

(二)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。

(三)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、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。

(四)无正当理由,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。

第七章 博物馆的常设机构及其管理职权

第十三条 各机构及其职责

(一)办公室

负责工作计划和总结、各类文件、规章制度的制定;组织安排业务活动,做好对外联络、接待和外事、外展的接待;管理人事档案、综合档案、公章、各类证件(含年审);协调各部门工作等。

(二)文保部

负责各类文物的征集、入册及保管;开展科学保护文物的研究;相应展览的策划、布展、宣传等。

(三)保安室

负责全馆人员及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;实时监控展厅及库房环境安全;安排监控室24小时双人轮岗等工作。

第八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十四条 除文物藏品以外,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,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单位是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,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。
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第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ICP备案号:苏ICP备2021049485号

访问人数: